(2013年8月)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在学术上决定本中心的发展目标和规划、评估本中心的研究工作、确定今后研究方向的学术研究指导机构。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具体职权如下:
1、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
2、审议本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确定重大研究项目和年度研究课题;
3、负责重大项目和其他开放性研究课题的评审,并决定重点课题和课题组负责人及资助金额;
4、负责重大成果的评审鉴定工作,定期对中心重大研究课题的最终成果进行鉴定,以确定是否达到预期的研究目标,并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进行评定;
5、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进行监督;
6、协调本学科领域全国性重大学术活动,审批中心拟举办的全国性或国际学术会议;
7、每年对中心的研究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评估。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和贵州省在健康发展研究相关领域的知名学者组成。人数由七至九名教授(或相当职称人员)组成。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任,但每届必须至少更换三分之一,委员因故不能继续担任时,应以书面方式向委员会主任和中心主任提出,中心主任按规定手续补聘。但如果该届委员的任期到期已不足一年,也可不再增补。
第五条 委员会名单由各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提出,并经中心委员会讨论通过,征得本人同意后由校长聘任,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人,由全体委员会推选,中心正副主任不得担任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聘请兼职秘书一人。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日常工作。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召集,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中心主任或两名委员提议,并经一半以上委员(不含提议人)同意,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属义务性质,委员不领取薪金和津贴,因开会及工作需要的差旅费、食宿费、通讯费、资料费由中心报销。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采取协商一致的方法,也可以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就讨论的问题进行决定,每位委员一票,通讯协商和投票的方式一样有效。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聘请若干专家作为咨询委员,也可以聘请专家列席会议,但列席专家没有表决权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公开举行,中心专兼职研究人员可以旁听,但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同意方可发言,如有两名委员建议,会议可以不公开进行。不公开会议的内容只能由主任按会议决定的方式和范围发布,其余与会者不得泄露。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中心秘书和学术委员会会议聘请的兼职秘书负责记录,形成的决议必须整理成文,会后印发至有关方面和有关人员,会议记录属于学术委员会档案,应按规定妥善保管。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的所有决议和决定均接受复议和申诉,对复议的表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票数通过,复议的结果为最终决定。
第十六条 本条例的修订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会无记名投票通过。
贵州省健康发展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