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3年10月09日 22:01
浏览次数:

(20138)

 贵州省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作为贵州省健康发展相关问题研究的实体机构。中心围绕西部及贵州省健康文化、健康教育、健康政策、健康管理、健康产业等研究课题,积极承担教育部重大项目和国内外其他重大研究课题,为党和政府制定有关政策提供咨询参考。为了进一步深化科研体制改革,走“产、学、研”一体化的科研运行模式,根据《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和中心的章程特制定以下科研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纵向科研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使研究中心的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程序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和明晰化,促进研究中心学术成果的发展与繁荣,依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申报、评审和审批实施办法》、《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检查、鉴定和验收实施办法》、《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构成

纵向科研项目由以下科研项目构成:

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2、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包括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国家教育部博士点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国家教育部青年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项任务项目);

3、国家教育部跨世纪优秀人才培养计划(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

4、国家教育部资助优秀年轻教师基金项目;

5、国家教育部中欧国际合作项目;

6贵州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

7贵州省教育厅规划项目;

8贵州省科委软科学规划项目;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申请对象、项目申报和审批程序

1  依照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有关规定实施;

2  研究中心的专职人员,由研究中心统一向重庆交通大学人文社科处报送材料;

3  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对申请项目进行初选和评审。

第四条  项目检查 

1、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后,须填写《开题报告书》,填写《开题报告书》时可更换课题组成员,研究中心按《开题报告书》确认项目承担人和参加人,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2、研究中心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的内容为:(1)项目进展情况,项目是否按项目申请书中预订的计划、课题设计进行;(2)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是否按规定领导和参加研究工作,是否变更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参加人;(3)已有的工作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是否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理论指导,学术水平如何;(4)经费使用是否符合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其他规定;(5)有无不符合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和情况。

3、项目主要负责人应保存项目资料特别是原始资料,记载从项目申请、立项、研究到结项全过程的重要情况,收藏有关文字、音像和经费开支等材料。项目负责人每年年终应填写有关的项目检查表,提交项目研究进度和经费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送到中心。国家级、省市级纵向科研项目由校人文社科处向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上报。经有关单位和部门同意后,才继续按期拨款。

   4、中心在跟踪和监督项目执行情况的同时,加强项目管理,建立项目档案。在切实做好日常管理工作的同时,尽可能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条件。对于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项目检查表进行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5、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项目负责人须向学校社科处提出专门报告,由校人文社科处根据有关程序报有关社科规划办:(1)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成员由于某种原因(如出国、患病、工作调动等),不能继续主持或参加项目研究工作,需要调整课题组成员;(2)由于特殊原因,提出修改、变更、中止项目协议;(3)项目负责人不胜任所承担的研究任务,不具备继续进行研究的条件。

   6、项目进行中因各种需要对研究计划、主要人员作重大调整、变更或要求中止项目者,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专门报告,报送中心并上报社科处后,国家级纵向科研项目由省、市的社科管理部门签署意见,转报国家有关的社科管理部门。省市级纵向科研项目由社科处上报省、市的社科管理部门。未经同意,不得擅自调整、变更或中止项目的执行。否则,根据各纵向项目的有关规定,有关社科管理部门将取消立项,停拨或收回资助经费。

第五条  项目的结项和验收 

1、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应在完成后对其成果进行鉴定和验收。根据项目申请书内项目完成时间的协议,项目负责人在规定时间内把项目最终成果上报研究中心。项目的最终成果应是项目申请书所要达到的成果形式。

2、鉴定或验收的程序。项目完成后,中心学术委员会将对研究成果进行鉴定或验收,具体的鉴定程序按各纵向项目的规定执行。

3、鉴定的一般标准和内容:(1)项目研究成果是否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是否遵循党的基本路线;(2)项目实施是否达到了项目申请书中有关的成果的设计要求;(3)项目研究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方案是否具有创造性和科学性;(4)项目研究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和数据是否准确完整;(5)项目研究所运用的方法以及手段是否具有可靠性和先进性;(6)项目研究成果有哪些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达到何种水平,能够取得怎样的综合效益;(7)项目研究尚存在哪些不足,该领域尚有什么问题值得深入研究,今后需要朝什么方向努力等。对于上述标准和内容应结合不同学科的特点,正确掌握和运用。

第六条  成果的管理及推广 

1、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研究成果是宝贵的精神财富,应积极采用各种措施加以推广和使用,以充分发挥其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实践中的服务作用。

2、对于促进有关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制定有关政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的研究成果和其它的优秀研究成果,中心将向相应的决策机构和管理部门推荐,建议其采纳应用。

3、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社科研究成果,经验收合格的,不论公开出版或内部选用,均要在显著位置标明:贵州省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

4、根据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的有关规定,视其成果水平,中心将对各类纵向科研项目研究成果进行奖励。

 

第二章  横向科研项目管理条例

     第一条  随着社会科学研究成果不断为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采纳和应用,各类委托与协作研究的横向项目也日益增加。为了更好地发挥研究中心的咨询中心的功能,更好地为贵州省的社会经济发展服务,通过规范横向项目的管理,便于课题承担人进行研究工作,特制定本管理条例。

第二条  立项 

横向社科项目经费由委托或协作部门转入研究中心财务账号后,项目负责人凭在研究中心办理立项建卡手续。项目负责人须报送与企事业单位签署的横向项目协议书复印件,并填写《开题报告书》,由研究中心存档管理。 

第三条  结项 

横向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填写中心统一印制的项目结项表,经拨款单位签署结项意见后报研究中心备案,即可结项。 

第四条  横向项目级别的认定

横向项目级别的认定,可参照委托或协作单位的行政级别来认定相应的等级;企业的课题,国家一级企业按省部级认定,二级企业按厅级认定。无法确认委托单位级别的按校级课题认定。

第三章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结合研究中心的实际情况,制订科研经费的分配原则、分配比例和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凡中心研究人员获得的国家社科规划办、教育部、省社科规划办、省教育厅、市社科规划办等科研主管部门立项的社科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纵向项目),经费拨到学校财务处后,由学校社科处统一办理进账手续,根据学校对重点研究中心的特殊政策,将不提取科研管理费,但中心将预留5%的保证金;课题组可提取10%的特支费和10%的劳务酬金。 

  二、纵向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掌握支配,课题组以外的人员不得使用,出国和与本课题研究无关的支出不得列入,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1.图书资料费(指收集资料过程中购买图书资料的费用以及复印、誊录、翻译等费用); 

2.国内的调查研究费用; 

3.办公文具、纸张等费用; 

4.计算机消耗材料、机时费; 

5.小型科研设备购置费; 

6.成果打印费(包括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打印费用和不宜公开出版的研究成果; 

7.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及稿酬,供评审、鉴定用的研究成果的印刷费用(不包括正式出版物的出版补贴); 

8.小型会议费用,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小型会议费用; 

9.必要的专家咨询费用。 

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研究中心科研人员进行研究或协作研究各类项目(以下简称横向项目)的资助经费,拨入学校财务处后,由课题组或负责人持财务处开具的拨入经费收据到社科处办理进账手续。学校不提取科研管理费,中心将预留5%的保证金;课题组可提取20%的特支费和10%的酬金。与国外(境外)科研机构合作的科研项目,可适当提高特支费的比例,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 

   四、横向项目经费可由课题组负责人根据科研需要自行掌握开支。 

五、中心预留保证金,可在项目完成后用作课题组成员和有关科研管理人员奖励。 

七、科研项目的研究按计划完成并办理结项手续后,项目经费的结余部分必须在本年办理结项手续后1个月内按规定办理有关清户手续。

八、延期完成的科研项目经费可由负责人提出延期完成项目的申请,经相关的科研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延长相应的使用时间。 

第五章  附则

1、本管理条例自修订之日起实行。

2、本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贵州省健康发展研究中心。

 

                                             2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