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科研考核管理与奖励办法

发布时间: 2013年10月09日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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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8月)

一、为了规范贵州省健康发展研究中心科研管理工作,提高中心的学术地位,现根据本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考核办法。

二、凡被聘任为本研究中心的成员均属考核对象。

三、凡纳入考核范围的科研成果,均应以贵州省健康发展研究中心为署名单位。

四、科研成果的形式

1、公开发表的学术性著作,包括专著、编著、学术译著等;

2、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学术译文;

3、公开发表的调查报告、研究报告、咨询报告;

4、各级政府机关、有关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研课题。

五、考核期限为两年内所取得的最终成果。长江上游经济研究中心 转载请

六、科研工作将采用量化考核办法,参照学校科研处制订的科研工作记分标准进行科研工作量的计算。 

    、凡以贵州省发展研究中心的名义获得省部级(含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成果或个人荣誉,均由本研究中心另行予以奖励。

    、获奖项目须由本中心人员为第一获奖人。如该奖项的获奖人中还有外单位人员,只按相应比例奖励本中心人员。

    、本中心正式聘用的兼职人员(不含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在兼职期间和专业范围内所获奖励,留在中心工作的本中心毕业研究生在学习期间所获奖励,也按本规定执行。

    、同一项目或个人多次获奖按最高奖励给予相应奖励。

    十一、奖励的数额与该奖项所获奖金相等,以科研经费方式拨发。凡获省市级特等奖及国家一等奖者增加一倍。特殊情况由主任提出方案,经全中心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十二、如因中心经费困难,可推迟拨发,但自本办法通过之日起所获奖项均有效。

    十三、本办法经全中心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后立即生效,由主任负责执行。今后如有两人提出异议,并有全研究中心三分之二人员附议,可讨论修订,修订内容必须经全所人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